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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的“技术无罪”错在哪?

作者:史兆欢 来源:知产力微信号 日期:2016/1/9 20:44:43 人气:1 标签:

作者 | 史兆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快播事件再次将王欣推到风口浪尖。在庭审中,他说“技术本身没有错”作为自己无罪的辩护理由。这句话近日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尤其是技术人员对这个理由深表赞同,甚至还有人为王欣和快播鸣不平。尤其是开庭笔录被贴出来以后,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询问以及几个嫌疑人的机智回答,更是成为大家拿来调侃的极好素材。


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虽然知识产权的功能之一在于保护和鼓励创新,但不同知识产权客体对创新的功能有所分工。传统地认为,专利制度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无关;著作权制度旨在鼓励文学艺术创作,与技术无关。但事实上,技术的发展已经在逐步打破这样常规的功能划分。专利领域也常讨论“美学功能”,版权领域的裁判亦开始考虑对技术发展的引导,尤其是在涉及互联网创新领域。因此,“技术本身没有错”成为了知识产权法必须衡量的和评判的一种价值。


技术中立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技术本身没有错”标准表达是“技术中立原则”。这一原则并不是我国法律上的概念,它来源于美国的判例法。但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中常被被告拿来作为抗辩理由。“技术中立原则”也叫作“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或“普通商品原则”。一般认为其涵义是销售一种同时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的商品,可免负侵权法律责任。“技术中立”是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中确立的,也被称为“索尼标准”或 “索尼原则”。根据该原则,如果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即使制造商和销售商知道其设备可能被用于侵权,也不能推定其故意帮助他人侵权并构成“帮助侵权”。


索尼案所确立的原则经过20年的发展,美国最高法院已经认识到这一规则存在的问题,在Grokster案的判决中重新阐释了索尼原则,认为索尼案所确立的原则的适用需要严格限制,也并没有排除以过错为基础的侵权规则。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提供者具有引诱他人侵犯版权的意图,仍然可以认定“帮助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销售者帮助他人侵权的意图,则根本没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余地。


技术中立抗辩错在哪里


因此,从该规则的老祖宗那里也可以看出,“技术本身没有错”这样的抗辩在法律领域内是行不通的。但这句话作为一个事实判断,本身没有错,因为技术本身是不具备价值属性的。不同的是,法律却完完全全都是价值。因此在法律上讨论技术中立没有意义。法律规制的是人们使用技术的行为,终归到底还是在对人是否“恰当地使用了技术”这一命题进行探讨。只有评判使用技术的行为是否适当,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讨论问题。


举个例子这个逻辑就很清楚了。在版权法的历史中,最早的复制方式是“手抄”。当然,这种方式也可以看做是“技术”手段,虽然拙劣了一点。这种复制方式十分昂贵,而且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极其有限。因此法律并不认为这种私人复制方式是侵权的。即使技术进一步地发展,进入了复印机和印刷机时代,私人复制的成本和复制品的传播范围仍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因此,作为提供技术方的复印机制造商或印刷机制造商们仍未被权利人视为天敌。现今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复制完全不可控,正如索尼案中一样,任何一个家庭都可以将著作权人的节目录制下来,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因此权利人必须寻求更为有效的救济方式。如果要告每一个直接侵权人,那权利人只能“劳而寡获”。所以权利人将矛头对准了为直接侵权提供技术的“索尼公司”,也就是旧时代的“复印机制造商”和“印刷机制造商”,以期更为有效地遏制侵权。从这个历程中可以看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完全和技术是否中立无关。法律的不断修正都是针对“利用技术的行为方式的改变”。再比如,菜刀最主要的功能是切菜,也可以用来杀人。但是杀人犯从来没有用过“菜刀中立原则”来逃避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技术中立”抗辩的态度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中,单纯以技术中立为理由进行抗辩鲜有成功的,但还是有被告不遗余力地提出该抗辩理由。这一抗辩几乎成为一个不痛不痒的理由,法院一般也并不评述技术中立是否正确,而是在实践中结合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在涉及互联网公司的诸多著作权案件中,凡涉及技术问题,被告一般都要以技术中立抗辩。但法院回归问题的本质,直接探究网络服务商是否具有过错。如在百度搜索引擎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用户指令,通过互联网提供自动搜索、链接服务,且对搜索、链接的信息不进行组织、筛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通过其系统或者网络的信息的监控能力有限,提供自动搜索、链接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相关信息是否侵权,因而百度以搜索框输入关键词的搜索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MP3搜索服务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再如法院认为如果搜索服务商对侵权内容进行了搜集、整理、分类的基础上,对相关的音乐信息按不同标准制作了相应的分类信息,则认定网络服务商具有过错,进而判定其侵权成立


该怎样抗辩?


为了使抗辩更有成效,被告应该直面问题,舍弃毫无意义的“技术中立原则”作为抗辩理由。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应当把抗辩的重心放在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这一要件上。如果觉得这一要件抗辩成功的可能性不大,退而求其次,去论述杜绝使用该技术可能对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可能也是一个好的理由。总比无关痛痒地丢给法官一句“技术中立”要强的多。







(本文来源:知产力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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