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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9/12/6 17:02:05 人气:7 标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9〕61号
 
原文发文日期:2019年12月5日
转载自: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积极抢抓国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机遇,推进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做优、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按照“重点储备、梯次培育、加速推动”的工作思路,加快推动企业境内外上市。力争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直接融资总额增长50%以上,资产证券化率提高5%以上,居中部省份前列。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要实现零的突破。
 
二、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围绕装备制造、食品、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制造强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20个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军民融合产业以及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分别建立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入库。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优质上市后备资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和相关县市区要将入库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推动其加快上市进程。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精选30家左右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重点扶持。
 
三、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扎实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鼓励和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税费缴纳政策,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社保等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予以支持。对于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资金。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加强制度和业务创新,提升改制辅导、融资转让等业务水平,探索中小微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发行私募可转债等融资模式,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优质服务。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金融等部门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帮助企业筛选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
 
四、加强对拟上市企业指导与支持。省、市金融部门要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建立涵盖科技、产业、金融等领域的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调研指导,定期开展上门服务,宣讲资本市场政策,帮助拟上市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强化资本市场法治意识。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支持我省企业到境外发债,拓宽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内外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保险、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信贷、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发展。
 
五、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绿色通道。省内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
 
六、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自然资源、税务、科技、市场监管、国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指导与支持,及时依法依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当秉持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形成会议纪要等方式解决。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指导,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推动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
 
七、推动企业境内上市。支持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引导企业提前谋划,找准定位,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接,选择适合的上市板块。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科创板,对于科创板首发上市公司比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给予更大支持。在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中专门建立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子库,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在引进创新人才、建设创新平台、配置重点项目等方面针对科创板后备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挂牌、融资,为“科技创新专板”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投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等综合孵化服务。
 
八、支持企业境外上市。支持企业赴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拟境外上市企业申请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对于拟境外上市企业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涉及外汇登记等相关事项办理的,金融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办理。
 
九、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优。引导上市公司专注主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步发展成行业龙头企业。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优化产业结构,带动产业链发展。鼓励和引导国有投融资平台等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采取流动性支持、产业并购、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帮助上市公司纾困解难,化解股票质押、流动性危机等风险,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十、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省财政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健全覆盖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对企业股份制改造、重组过程中的新增成本给予奖补、缓交等优惠政策,降低上市成本。
 
十一、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因改制需要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关联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拟上市企业在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划转的过程中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期或暂不确认所得(损失)。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拟上市企业,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在5年内分期缴纳。认真落实《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支出,按国家政策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上市进程。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企业上市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安排专人负责。各市州、经济基础较好的县市区要制定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早日上市。
 
十三、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关心和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办理上市有关事项,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营商环境。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关等部门在涉及省内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方面,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与企业沟通,妥善予以处置。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文件。
 
十四、发挥上市服务机构作用。支持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服务机构参与企业上市工作,支持上市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建立执业业绩评价体系,推动提升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市公司协会、证券业协会、新三板企业协会、股权投资协会、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各类资本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融资、规范发展及上市。
 
十五、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各级金融部门要定期举办上市培训、座谈、研讨等活动,邀请专家授课辅导,帮助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树立正确的上市理念,学习掌握上市政策,提升上市实务操作水平。网信、地方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对重大舆情组织开展管控和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企业成功上市的范例,形成鼓励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速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原文发布日期:2019年12月5日
转载自: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以下简称《意见》)通过省政府办公厅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上市政策支持,推进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成本,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资本市场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发展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宣布,将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为资本市场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系列指示精神,近年来各省市纷纷出台关于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文件。比如,浙江省政府出台了《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浙政发〔2017〕40号);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8〕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江西、云南、广西、贵州等地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企业上市工作扎实推进,取得较好成绩。到目前为止,我省共有A股上市公司105家,上市公司数量居中部省份前列。从企业上市实际情况看,上市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历史沿革确认、社保、环评、合规证明开具等多个事项办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办理周期长、难度大,加之企业改制、规范及中介机构辅导费用较高,导致企业上市时间和资金成本相对较高,需要从省级层面出台文件,对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办理进行规范、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改进上市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帮助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此外,2010年,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对企业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有效促进了企业上市工作,但该文件目前已失效。因此,出台新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文件很有必要、正当其时。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意见》共分为15项具体内容。
 
  第一项: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提出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200家以上,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实现零的突破等目标。
 
  第二项: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明确省、市州以及经济基础较好县市区分别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精选30家左右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和扶持。
 
  第三项: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明确相关部门及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要支持和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
 
  第四项:加强对拟上市企业指导与支持。主要包括建立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调研指导,引导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第五项:建立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办理绿色通道。明确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加快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办理。
 
  第六项: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途径等。
 
  第七项:推动企业境内上市。明确相关部门加大上市支持服务工作力度,帮助企业加快上市进程。
 
  第八项:支持企业境外上市。主要是支持企业赴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第九项: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优。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十项: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励补助政策。明确省财政对企业境内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等方面的补助政策。
 
  第十一项:落实企业上市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企业上市税收方面的优惠与支持。
 
  第十二项: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健全完善企业上市工作机制、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等。
 
  第十三项:营造良好的企业上市环境。明确有关部门要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支持企业上市。
 
  第十四项:发挥上市服务机构作用。支持上市服务机构发展,引导其为我省拟上市企业提供更加优质服务。
 
  第十五项:加大企业上市宣传培训力度。包括加强对领导干部及拟上市企业高管资本市场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形成鼓励上市的良好氛围等。
 
  三、《意见》的亮点及特色有哪些?
 
1.明确提出上市破零倍增计划。《意见》提出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到2025年,全省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实现翻番,达到200家以上,暂无上市公司的市州实现零的突破等。从大的政策环境看,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建设发展,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进行直接融资,特别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科创板,推行注册制改革,国家政策环境有利于企业上市;从兄弟省市企业上市实际看,2018年以来,多个兄弟省份均提出了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比如云南省制定了企业上市三年倍增行动方案、湖北省提出通过5年时间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江西省提出2020年上市公司数量在2017年的基础上实现倍增等;从我省情况看,我省资产证券化率偏低,上市公司数量虽然走在中部省份前列,但与沿海发达地区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需进一步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从上市工作实际看,截止目前,我省境内上市公司105家,证监会及交易所已过会、在审及待申报企业11家,在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企业19家,还有383家企业进入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上市后备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初步具备破零倍增的基础和条件。
 
2.加大对企业上市的财政资金补助力度。《意见》将企业上市财政补助政策修改为:“省财政对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补助资金,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对收购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至我省的企业,省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与以往政策相比,《意见》加大了对企业上市的补助力度:一是加大了对科创板企业上市的补助力度,企业科创板上市可享受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资金。主要是因为,科创板是党和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服务对象是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了促进我省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科创板企业上市给予更大的补助力度。二是《意见》扩大补助资金发放范围,即由原来只对境内上市安排补助资金扩大修改为对境内上市、收购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往我省等均安排补助资金,有利于促进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帮助企业拓宽上市融资渠道。
 
3.制定一系列推动企业上市的措施。《意见》提出建设省、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精选30家左右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予以高度关注、重点扶持;建立专家顾问团队,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调研指导;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推进“资本市场县域工程”,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强改进服务,助力企业股份制改造;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省内科技创新型企业申报科创板;发展改革、商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支持企业办理境外上市有关事项,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等。这些措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我省企业上市融资。
 
4.出台一系列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提出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加快企业上市有关事项的办理,支持企业及上市中介机构办理有关事项,自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相关部门应当妥善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的行政处罚和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等纠纷处理,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指导与支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通过签订备忘录、形成会议纪要等方式解决。《意见》对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相关税费缴纳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上市成本。
 
5.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研究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将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内容,开设专门课程,举办专题讲座,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资本市场知识实际运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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