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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系列政策(下篇)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0/3/21 11:33:59 人气:16 标签:

湖南省疫情防控税费减免16条政策

 

1.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产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准予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的,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4.31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5.202011331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6.20201133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7.            20201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8.217零时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9.承担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运输的机动车,不受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

10.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11.202021630,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12.202021630,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13.202021630,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14.202021630,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15.2020222,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16.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湖南省疫情防控稳岗就业19条政策

 

1.2020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2020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3.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4.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5.2020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6.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7.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

8.将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关于裁员率的规定执行时间截止到20201231

9.将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

10.202031起,统一将全省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推动落实农民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新参保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等标准参保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各经办机构可直接在业务系统内办理。

11.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可缓缴的企业在申请此项补贴时可视同为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可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12.对《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9-2021年)》(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普遍提高50%。原有规定上浮的地区和人员,按原有比例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叠加享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为紧缺职业(工种)的,普调后其培训补贴标准上浮10%的规定仍继续执行。

13.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的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4.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由所在园区负责提供上下班专用车辆;对异地集中返厂员工,由省统一协调做好交通服务。

15.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建设,从省本级就业资金中安排1亿元经费给予县级财政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16.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因受疫情影响可展期一年,继续财政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

17.省级新增1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安排的创业载体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地、园区减免在孵企业的房租、水电费等支出。

18.对为防疫物资生产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农村劳务经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每成功介绍1名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人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9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湖南省疫情防控稳定外贸9条政策

 

  1.加快海关通关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2.加快农产品、食品准入进程,符合要求的申请随报随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有针对性地做好出口货物检疫证书、处理证书、原产地证、卫生证书等出具工作。加快出口备案企业审批流程。

3.简化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进口购付汇流程和材料。境内外因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4.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增加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安排外贸和加贸等各项扶持资金和补贴。

5.引导园区为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资质办理等一站式全流程外贸综合服务。

6.增加风险补偿金的规模,降低风险补偿金启动门槛。利用平台公司的资金和信贷规模优势广泛代理中小微企业进出口。

7.鼓励外贸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降低出口信保保费。

8.适当补贴境外参展企业的人员和物流费用。鼓励外贸企业加强线上营销推广,对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的服务费和推广费给予适当补贴。

9.将防疫用品等省内急需的进口产品纳入目录。 


湖南省防疫物资生产供应10条政策

 

     一、建立疫情防控期间省重点联系企业派驻制度。协调解决重点联系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用工、运输困难问题。

    二、省重点联系企业产品实行政府统购统调统销。

三、省重点联系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增值税、所得税,可延缓申报,予以减免;加快办理重点联系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快速办理省重点联系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并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省重点联系企业扩产扩能技术改造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消杀用品等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制造强省专项资金按企业转产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省重点联系企业实行用工补贴。

八、符合条件的企业紧急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免除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九、防疫物资及其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减免通行费;符合条件的涉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证。

    十、省重点联系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保供,因原材料、物流、用工价格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予应急生产专项补助。 

湖南省疫情防控市场监管9条政策

 

1.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税务部门要尽量降低检查稽察频次,促进企业休养生息。

2.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对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环保执法,及时提醒其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对已安装远程监控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减少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3.将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列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减少检查频次,实施停产限产等豁免,保障其正常生产。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工地,以及生产疫情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和限产限排规定。

4.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环保业务有时限要求、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如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可根据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5.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的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6.对于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企业所持有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可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承诺保持生产条件持续合规的,延期至疫情结束后换证。

7.督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正常营业,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一级响应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实行延期备案,确保重点防疫物资的市场供应。

8.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天。

9.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430前披露。

 

湖南省疫情防控优化服务11条政策

 

1.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重点联系企业派驻防疫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工、设备、原材料和资金等实际困难,协调落实税费减免、金融支持、贷款贴息、用工补贴等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企业,各级政府要一对一帮扶,逐一走访解决问题。对企业反映的困难问题,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级难以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支持为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国际合约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3.对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行即时办理。

4.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远程审批服务,大力实施一件事一次办改革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做到快送快检,特殊样品检测时间由3天缩短到1

6.对于国家和地方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对临时性的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加强指导服务,落实环保措施,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即建设单位承诺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即可建设、生产),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的方法进行,切实保障有关建设项目及早落地实施。

7.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购排污权但暂时资金有困难的企业,允许撤回申购、延期或分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8.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布办公网址或办事咨询电话,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全过程指导服务,具备条件的均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办理。

9.及时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工作,不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召开集中审查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视频直播、航拍录像、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开展技术审查,确保技术审查质量和效率。

10.市场主体和各类申请人可登陆湖南政务服务网应用湖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在线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如确实不便网上办理,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材料。申请核准完成后,可在线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或免费通过邮寄方式获取纸质营业执照。

11.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线上办理,做到绝大多数涉税事项全程网上办一次不用跑。对于确实需要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的事项,实行预约服务,承诺制容缺办理,做到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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