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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系列政策(国家部委政策)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20/3/21 11:37:58 人气:69 标签:

国家金融扶持26条政策

 

1.疫情期间,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最低保证金。

2.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

3.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及疫情受损小微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

4.疫情影响到期还款企业可展贷、续贷。

5.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支持疫情受损企业。

6.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再担保费。

7.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疫情严重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

8.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货款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9.金融机构优先处理感染新型肺炎及受疫影响的出险理赔客户,并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应赔。

10.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优先支持防疫单位、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销售。

11.加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力度和速度。

12.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13.缓减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租金、利息。

14.加大疫期医院、社区、应急建设项目现金供应并消毒处理。

 

15.引导疫区企业、居民互联网和手机APP办理金融业务。

16.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央行会计核算系统运行时间。

17.减免银行业通过人行支付系统办理疫情款项汇划费用。

18.疫区取现减免服务费。

19.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优惠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支付手续费。

20.疫情感染者及防控者不能及时还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则调整。

21.疫情受损失去来源的企业、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信用记录。

22.对疫情受损较大地区可提供特别服务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23.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企业发行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对拟投资于防疫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24.妥善处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的披露年报、季报等相关业务。适当放宽疫情严重地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25.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

26.防疫物资进口、资金入账和结汇、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疫情防控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一律建立绿色通道。


国家税收优惠四款12条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国家减费保就业9条政策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

    2.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3.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

    4.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

    5.制定高校毕业生延期录用报到方案.

    6.增加灵活就业岗位。

    7.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8.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

    9.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国家发放中小微企业7大红包

 

1.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湖北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

2.增加再贷款再贴现5000亿元,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符合条件的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信贷力度,努力使利率比上年明显下降。国有大银行上半年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3.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4.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

5.引导金融机构定向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低息贷款。

6.落实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5%政策。

7.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出租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


国家扶持个体工商户24条政策

 

1.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

3.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

4.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5.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6.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7.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 人社部发〔2020〕11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8.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    

9.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10.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

11.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12.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13.鼓励减免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租金;

14.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15.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16.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17.地方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18.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19.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0.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21.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

22.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

23.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

24.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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