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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11县市列入“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作者:梁美兰 来源:潇湘晨报 日期:2016/4/5 10:16:53 人气:1 标签:

农民由于缺少抵押物贷款困难的困境在湖南将逐步被打破。湖南省政府办公厅4月1日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湖南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为汉寿县、岳阳县、新田县、桃江县、洞口县、沅陵县、慈利县和双峰县,浏阳市、耒阳市和麻阳县3县市列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工作3月底前启动。


贷款对象上重点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意见》明确,在贷款对象上,重点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贷款抵押率及额度上,应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鼓励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的借款人,适当提高抵押率。


  在贷款利率上,应参考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实际合理自主确定。在抵押合同约定的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费用。


  在贷款期限上,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鼓励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期限。


省内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试点


  根据《意见》,湖南省内各金融机构均可参与试点。推动形成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两权”抵押融资服务组织体系。


  湖南“两权”抵押贷款分“三步走”。2016年3月底前为试点启动阶段,成立湖南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各试点县市相应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银行;2016年4月-2017年10月为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1月-12月为总结评估阶段。


  《意见》明确,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以及集体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草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均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延伸

  

试点期内对“两权”抵押登记应适当减免费用


  如何保障“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顺利开展,《意见》从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两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两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等多个方面做出了详尽要求。


  其中,《意见》明确,对试点县市“两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安排优先、费用优惠。


  试点县市要加快推进辖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原则上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要率先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至乡镇。已实行统一登记的浏阳市要进一步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耒阳市、麻阳县应分别在2016年6月底、2016年11月底前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同时,《意见》要求,试点县市“两权”抵押要实行登记制度。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在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两权”抵押登记部门要切实采取审核、公示等多种方式,确保抵押物权属没有争议。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试点期内,相关部门对“两权”抵押登记应适当减免费用。

名词解释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梁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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