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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创新VS昊翔,中国无人机企业专利大战在美打响

作者: 来源:七星天 日期:2016/4/7 10:01:39 人气:14 标签:



编者按:同位于中国的无人机领军企业大疆创新和后起之秀昊翔竟然把官司打到了美国,究竟是何原因?

  

  原标题:中国无人机领域专利大战在美打响


  2016年4月1日,来自中国的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SZ DJI Technology Co.,Ltd.)联合其欧洲分公司大疆欧洲(DJI Europe B.V.) (以下统称“大疆”)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同样来自中国的企业昊翔电能运动科技有限公司(Yuneec International Co., Ltd.)及其美国分公司昊翔美国股份有限公司(Yuneec USA Inc.)(以下统称“昊翔”)告上美国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Central District of California)。


  据悉,此次涉案的昊翔台风(Yuneec Typhoon)系列产品曾于2016年1月在美国内华达地区举办的国际消费电子产品展览会(International 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 CES)中受到了关注。这对于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成为国际领导品牌的大疆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


  原告、被告背景介绍


  来自中国深圳的大疆是著名的无人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成立于2006年。从最初的商用飞行控制系统制造商,经过了十年的发展,如今的大疆已经是一家拥有约2800名员工,其客户遍布全球100余个国家的无人机飞行器行业的领军企业。除此之外,大疆公司自主研发并生产了多系列的无人机飞行器相关产品,如Phantom系列、“悟”系列、禅思系列、灵眸系列、如影系列,以及机载云台等:



  大疆(欧洲)是总公司大疆设于德国的一家分公司,此公司主要是将大疆旗下的品牌销往美国。


  被告昊翔则是一家以中国香港为基地,专注于高科技应用技术研发,以全球发达地区为销售目标的电能运动产品企业。其主要为用户提供的产品有:固定翼飞行器、旋翼飞行器、模型飞机、电动载人飞机、飞行控制系统以及电动承载系统等等。其台风系列产品中的Watch Me功能此产品受到了业界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关注。


  


  此次同为被告的昊翔(美国)位于特拉华州,主要负责总公司在美国,尤其是本地区的业务。


  早在2015年8-9月间,IT产业巨头英特尔曾以6000万美金投资昊翔,随后昊翔也推出了采用英特尔实时感应技术(Real Sense Tech)的无人机机型,并于2016年的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上展出。


  案情浅析


  依据起诉书显示,被告昊翔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加州地区进行进口、市场推广、提供销售、销售其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两项无人机技术相关领域的专利。例如,自去年10月15日,被告昊翔就与美国著名电子零售商百思买(Best Buy)公司达成了合作,并通过其网站以及零售店进行无人机飞行器及相关产品和配件的销售。


  


  此次涉案的两项专利为:U.S. Patent No. 9,164,506(’506专利)和U.S.Patent No. 9,280,038(’038专利)。其中,’506专利名为“追踪目标的系统和方法(Systems and Methods for Target Tracking),是大疆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提交,并于2015年10月20日获得授权的专利。这是一项有关无人驾驶飞行器(Unmanned Aerial Vehicles, UAVs)中相关目标追踪系统、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038专利名为“可交互云台(Interchangeable Mounting Platform)”,是于2014年8月19日提交至USPTO,并于2016年3月8日获批的专利。此项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主要是一个涵盖有效载荷以提供基础支持的可互换平台。此外,原告大疆表示,作为上述两项专利的所有人,拥有其所有的权利,其中包括了对侵权行为的追诉权以及对侵权所造成损失的求偿权。


  原告大疆还强调,其花费了数百万美元进行产品和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制造,然而,被告在美国出售的无人机飞行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Yuneec Typhoon Q500、Yuneec Typhoon Q500 4K,和Yuneec Typhoon H系列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专利,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裁定被告昊翔确实侵犯、协助和/或诱导他人侵犯了原告持有的上述两项专利;


  2.责令被告和其所有的母公司、分公司、分部、负责人、代理方、服务方、分销商、员工、客户、授权方和任何与其相关的一方立即禁止,并在原告上述两项专利的有效期内禁止所有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


  3.责令被告在法庭的禁止命令颁布后的30天之内提交回复,并承诺将履行禁止令中的要求;


  4.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授予原告因被侵权所蒙受的损失,以及合理的许可费,其中包括了,被告在庭审前后通过上述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所有利润;


  5.在核算了原告所蒙受的所有损失后,向被告颁布永久禁止命令(Permanent Injunction);


  6.授予原告合理的律师费用;


  7.授予原告为此次诉讼所花费的成本及其他开销;


  8.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截至2016年4月1日,加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已经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向被告发出了传票,并且在传票中要求被告必须要在收到传票后的21天之内予以回复。目前法庭还未获得昊翔对此指控所做出的任何回复。



(文章来源:七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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