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Mario Cervantes
编 译 | Leonardo
文章来源 | WIPO
导言
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机构都在不断加强对自家发明的保护力度,以增加研究资金、支持初创公司发展。为了增加社会和私人从公共支持的科研中获得的汇报,各种促进公共研究和产业交流的政策愈发成形,但在这一大背景下,大学的专利注册行为却呈现增长态势。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促进技术转化的法律法规的通过,也都让 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的学术机构专利申请活动进一步增加。
上世纪 80 年代,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该法案允许联邦科研经费的接受者将发明注册为专利并许可给其他公司。这一法案的主要动机,在于通过将专利的所有权从政府转让给大学(并进一步转让给其他公司)来将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转化。在《拜杜法案》之前,美国大学就有专利注册行为,但完全不成气候。
在 20 世纪末,很多其他的 OECD 成员国步美国后尘,也对科研资金和用人规定行了修订,允许研究机构申请、拥有、许可由政府资金支持的知识产权。在奥地利、丹麦、德国和日本,这些规定的修订废除了「教授特权」,即学校内的发明人可以拥有专利的权利。现在,专利的所有权归大学所有,而这些发明人则会有一部分授权费收益作为补偿。瑞典也在讨论是否将专利所有权转给研究机构。
加拿大各省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定各不相同,但至少在针对政府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上,政策已经出现了变化。由于爱尔兰和法国的机构一般都会拥有专利权,两国政府采取了「曲线救国」的形式:颁布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准则,以促进更持久的实践活动。此类改变也不仅限于 OECD 成员国 —— 中国最近也修改法律,允许大学保护和拥有知识产权,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则是另一个挑战。可以看出,虽然专利相关法律对于促进技术转化如此重要,对于各个国家的不同体制,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
科研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还不够
通过提供知识产权所有权来鼓励大学将研究成果商业化,可能行之有效,但要想让研究人员们成为发明者,这些还远远不够。让机构和研究人员有动力去公开、保护和利用他们的发明才是关键。这些动力可以是「大棒」,比如法律或者行政规定,要求研究人员公开发明。很多国家——甚至是在科研机构已经可以拥有专利的国家,都没有这种规定。一些现存的法律禁止大学通过专利许可获益,这也让科研机构没有动力去公开发明内容。除了「大棒」,还可以有「胡萝卜」。比如许可费分成协定,或者提供科研机构的初创公司股东权益。将专利活动纳入教员评估和招聘的考量因素,也可以让年轻的研究者更有动力去公开发明成果。清华大学就为进行了商业转化的发明提供了奖金。
由于研究机构和方式多种多样,这些鼓励性措施需要设置在机构层面。当然,国家级的指导政策更能让相关规定统一、促进这方面的良好实践。和鼓励措施同样重要的,是让科研机构详细写明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并向教员和学生们公布。
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群聚效应
为了嫁接发明和商业化,大学纷纷建立「技术转化办公室」(TTO)。办公室作为中介,处理专利授权、合作研究等事务。OECD 一份关于公共研究组织的专利和授权研究报告显示,各国的 TTO 都有不同的架构和组织方式(比如设在校内、校外,独立中介,分行业领域的 TTO,分地域的 TTO),但大部分都是设在大学内的专有 TTO,并且整合进大学或者研究机构内部。很多 TTO 都刚刚成立;绝大多数都不满 10 年,全职雇员不超过 5 人。不过,TTO 的数量依然在增长。
TTO 发展的主要阻碍之一是招募经验丰富的科技转化人才。有这种经验和能力的人才本身就很稀缺,招聘规定和薪酬结构也阻碍了公共机构为这些人才提供足够诱人的薪水。不过,政府依然在帮助大学扩张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资源。丹麦和德国都在特定区域和领域的 TTO 上投资了几百万欧元;英国政府增加了大学内知识产权专利培训的预算;在美国和日本,大学在专利费用方面的开销也有所减免。各国的专利管理机构也在向大学伸出援手,帮助培训知识产权人才。
创业,还是许可给其他公司?
技术转化管理人员和投资者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是将一项技术许可给其他公司,还是自己创立企业来进行商业化。政府和大学管理人员因为经常背靠政府的风险投资基金,更倾向于自己创立企业。但关键是创业和许可,哪个才是将技术转向市场的最佳途径?这一问题的回答关乎多个因素,包括具体技术、技术的市场应用规模、发明的相关人员的技能组合、能否获取投资,以及该机构的使命。有些技术可以成为一个平台,进行广泛的应用,就较为适合通过创立企业来进行商业化;而有些技术则可能更适合许可给较大的公司,毕竟这些公司有体量和资源对其进一步开发,并整合进入自己的研发和商业战略中。
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公众开放
虽然学术机构的专利活动尚未形成规模,但其迅速增长的专利注册和许可活动已经引起了各国社会的关注。注册专利是否和大学的传统使命冲突,专利活动是否影响研究方向和开销,专利注册和许可是否影响公众对于公共研究成果的获取和利用,都是引起社会关注的话题。
知识产权和技术转化活动对于研究方向有什么影响?一些定量研究的结论倾向于专利活动让大学中的应用研究增加了。大学研究更看重经济,是否会对基础科研造成冲击?一方面,几项研究表明专利活动最多的美国大学和个人研究者也是在学术成果发布方面收益最多的;另一方面,学术机构注册的专利的被引用率已经低于商业公司专利的被引用率。这可能表明了公众研究质量的下降,或者至少其专利质量的下降。另外,这也可能折射了 TTO 工作经验不足的问题。
排他和非排他许可
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机构是否可以将公共资金支持的发明成果排他性许可给公司?被许可人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要求一份排他性许可。这样,被许可人在将大学提供的发明转化为可进入市场的产品之前,有更多的时间对其进行开发。排他性许可对于几乎只有知识产权作为资产的初创公司尤其重要。首先,排他性许可限制了技术传播。OECD 的报告显示,排他性和非排他性许可在公共研究机构许可的授权中基本各占一半,而排他性限制基本都在被许可人一方。研究机构经常在许可协议中要求保护公众对于该项知识产权的知情权,以保证未来的科研工作。有些许可协议还会强制被许可人对知识产权进行开发利用,并设立时间表,以保证商业化如期进行。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技术转化实现,以及被许可人获得专利不仅仅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学术发明现在也慢慢接近基础科研领域,因此,一些科学家和立法者开始担忧专利活动会对下游科研活动造成影响。有一些研究工具被注册了专利,那么就增加了需要使用此工具的其他应用研究的开销。为了应对这个问题,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支持了一项防止过量专利注册、鼓励非排他性许可的政策。其他国家也有所效仿。
研究豁免
争议焦点还集中在「研究用途豁免」上,美国、欧盟国家对此都有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规定。按惯例,大学将已注册的发明用于自己的研究时,可以免交专利费,因为大学在履行公共使命。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已经被用于商业、获取收入,这让公共使命和商业经营的区别变得模糊。在不同国家,专利费用的豁免范围也不一样。研究豁免最近成为了争议和诉讼的焦点,而美国法院则通过几次判决限制了它的定义。
结语
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机构要保护、开发知识产权,不仅要鼓励教员和学生进行研究,也要思考如何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和商业客户发展关系。很多关于平衡知识产权和公共知识获取方面的问题,需要时间来慢慢解决。公共研究如今已经越来越依赖各种资金来源,包括来自行业的支持和合作研究。社会对于科研也期待更高的社会和经济回报,这些会都让学术机构的专利活动进一步增加。而需要留意的是,将知识和技术从公共研究转化并不是只有知识产权一种方式,还有学术发表、毕业生流动、会议和其他非正式渠道。研究机构和公司在不停寻找问题解决方式的同时,政府和科研基金也要在学术专利和授权活动以及相关讨论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本文转载于: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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