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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政策方案与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转载 日期:2020/7/6 15:08:43 人气:379 标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创建市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重点城市建设,高质量完成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各项任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 35)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 243)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我市各县(市、区)、各类产业园区、知识产权特色园区;驻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注册地在我市辖区内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行业组织等。

 

第三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主要通过实施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工程、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能力提升计划,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支撑体系、知识产权金融支撑体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体系等重点任务,采用以奖代补、股权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条支持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建设。中报主体为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项目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申报该项目得达到以下条件:

 

()能提供产业专利导航、分析评议、海外预警等知识产权服务,形成专利导航报告,提供产业运行决策,提高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

 

()能从专利信息角度,提供该产业领域创新型企业发展潜力分析,为我市招商引资提供建议。

 

()重点支持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在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及医药、现代食品制造、现代家居和品牌服装制造七大主导产业领域中,中报建设国家、省、市三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

 

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市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第五条支持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建设。中报主体为我市主导产业骨于企业,国家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该项目企业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

 

申报条件: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具有较高的专利信息分析能力。支持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形成紧密合作关系,通过专利导航工作有效为企业发展方向、路径提供指引,为企业技术研发、专利布局、专利运营、专利预警等活动提供策略参考。对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按照程序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形成项目成果的,经评审认定按相关支出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联合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实施专利微导航项目。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作产生的费用,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审核合格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支持产 业知识产权联旦建设。支持专利运营公司与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联盟开展的专利导航分析服务项目、产业专利泡构建项目、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相关研究项目、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相关研究项目及其它有助于产业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服务项目,给予经费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事业 单位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主体为重点产业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高价值专利池(专利组合)项目,培育期为2年。

 

申报条件: ()企业霄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 2013)标准认证;

 

()3年知识产权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比重达到5%或累计达到300万元;

 

 

()培育期内相关专利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年均增长达到15%以上。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培育期满后,拥有发明专利数量达到70件,且PCT专利申请达到15件,对考核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申报单位70万元补贴。高价值专利池(专利组合)项目培育期满后,拥有发明专利数量达到50件,且PCT专利申请达到10件,对考核验收通过的项目,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补贴。第九条支持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建立独立运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储备布局、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作价入股、专利产业化、专利投融资等运营业务。按照运营机构当年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资助,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现本地转化的高价值发明专利项目,择优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先。

 

第十条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鼓励企业高价值专利创造和运用,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获批省级知识产权强企(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 中报主体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有效发明专利达到20件或有效专利达到50件的,给予每个单位10万元的奖励:对已经受到所在县(市、区)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维权援助服务机构代理奖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省区城内企事业单位维权或应诉,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胜诉,对列入年度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河南省年度10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根据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分别给子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费用补贴。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当事方合理的支出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起案件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主动维权费用补贴。对在展会和跨境电商领城被侵权企业主动维权的,经法院生效判决胜诉的,根据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给予合理的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20%的补贴。对在中国郑州(创意产业)快速维权中心年中报案件30件以上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申报费用补助。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建设。运营(交易)中心建设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应当建有完备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企融服务平台和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有具备与资本、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对接能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并具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投融资服务、交易服务、专利运营服务和知识产权咨询等多种服务功能。

 

第十六条支持专业化、综合性知识产权运管机构培育工作。对专利运营主营业务年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当年持有在我市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专利运营主营业务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当年持有在我市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骨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优秀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内代理发明专利达到30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 申报主体为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园区等,须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中报,工作方案合理可行。

 

(-)按照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接受统一指导,组织管理规范。帮助企业形成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提供一揽子知识产权服务和解决方案。

 

()集中托管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显著增强,集中托管实施效果明显。组织中小微企业达到200家的,给子1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家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质押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的,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金顿在3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推进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等业务运营。对企事业单位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投保的,给予每件保费1000元的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一条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以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资金,引导成立研发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企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第二十二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高墙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积极引进或培育知识产权投资运作团队,对经评选认定的优秀知识产权运营团队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知识产权

 

培训基地、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经前期备案和资料(开展相关培训的方案、通知、照片、总结等)审核,受训人数在80人以上的,给予5000/次的补贴;受训人数在150人以上的,给予10000/次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奖励。 对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中小学校,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的中小学校,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市知识产 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对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项目中报受理、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项目立项审批。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监理以及各类专业性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檀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违规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并迫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期结束

文章来源:郑州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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