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协同创新 > 协同创新平台 > 正文
协同创新平台

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转载 日期:2020/7/7 10:24:19 人气:229 标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台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 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 于开展2019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

201970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知识 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函〔201950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 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 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除外)。

本办法第十五条涉及专利奖的奖励对象包括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用于支 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 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五条知识产权增量提质,主要包括: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

二)专利导航项目;

三)商标品牌培育;

四)地理标志运用促进;

五)知识产权海外布局与实施;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七)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八)知识产权交易与许可。

第六条知识产权运营全链条服务,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池;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知识产权保险;

四)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

六)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

七)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重大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 纠纷处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环境,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建设;

二)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建设;

三)知识产权运营高端人才引进与培养。

第三章支持标准

第九条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程。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 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重点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主 体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工程,每个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补助 150-200 万元。

以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为载体,打造专利与标准融合 发展示范区,经批准筹建的,补助30万;通过验收,批准设立的, 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十条支持实施专利导航工程。聚集我市七大千亿产业集群 33个县(市、区)级特色百亿支柱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市级 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根据评价情况,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 补助;市级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根据评价情况,给予不超 2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支持商标品牌培育。开展集体商标运用促进项目并 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每项补助不超过30万元;新认定省商 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新认定省品牌指导服务站的,


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推进地理标志的创立和运 用,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奖励10万元。 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项目,每项补助50-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知识产权海外布局。鼓励企业开展以马德里 商标、PCT申请为基础的国际注册与申请,对通过PCT途径向国 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补助1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在我市知识产权密 集型产业、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产业骨干企业推动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联盟设立、运行等工作按照《国家知识 产权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要求开展并完成备案的,奖 4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强企。新评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的,奖励10万元。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的, 金奖奖励30万元,银奖奖励15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新评 上浙江省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加快知识产权引进转化能力,从市域外、国外非 关联企业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 策、直接用于本企业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根据受让人支付的转让(许可)使用费实际支付金额予以补助。 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实际支付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按实际支付 金额的10%予以补助;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万元(含)低于100 万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5%予以补助;实际支付金额低于50 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池。资金池总量 不少于3500万元,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准备金,主要 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风险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因知识产 权质押贷款发生坏账,经认定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每笔质押贷款 给予本金坏账损失(凭法定终止执行裁定书)50%的补助。全市 银行业金融机构坏账补助合计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若补助金额 超过500万元,则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去年发生坏账比例进行 分配。当年度给予坏账损失补助的,不再给予风险补偿补助。

第十八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银行业金融机 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标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20%、商 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地理标志质押贷款实际 收取利息的20%,补偿总额按实际发放贷款户数计算,每户每年 不超过30万元。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专利权质押贷款 风险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以保险共 保体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类保险品种创新,探索开发符合企 业需求的新型知识产权类保险产品,共同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保险 有序发展。给予保险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年度保费总额25% 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鼓励企业投保非融资类的知 识产权保险,对投保非融资类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经保险机构 审核确认后,给予30%的保费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10万。

第二十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国家 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台州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分 平台,分平台建设方案经论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建设实施。 在区域重点产业建设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评 估后每个平台补助20万元。

第二十一条支持专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在台州市内 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不含分支机构)知识产权年主营业务 收入1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经审 核,择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家机构只享受 一次。

第二十二条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高校、科研组织、 企业新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对不符合《知识产权 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50家、100家、150家(含) 以上,经被服务企业评价开展有效服务的,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15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对事关我市行业 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维权援助,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 单个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二十五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建设。建设台州 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心建设方案经论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 开展建设实施。在县(市、区)建设集知识产权信息、代理、质 量、品牌、维权、金融等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园,根据市 《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园建设与运行规范》要求,经评审认定后, 一类园区补助30万元,二类园区补助20万元,三类园区补助10 万元。在园区内设立的省级品牌指导站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六条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引进与培养。设立台州 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项目研究、 宣传教育等,补助不少于300万元。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奖励,在 2019-2021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 务一年以上的,对所在单位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在 2019-2021年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对 所在单位按照中级职称每人1万元、高级职称每人2万元的标准 予以奖励;代理师在台州同一家单位连续服务7年以上的,对所 在单位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 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

员会,且在目前任职单位任职2年以上的专业人才,给予所在单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履行下列管 理职责:

一)编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二)组织项目申请、评审和公示;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知 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对项目实施单位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会同审核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二)指导资金使用部门全面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三)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 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执行期届满后的 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要积极 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对本区域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监 督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公示后,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文件,并 按规定拨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一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依 据职责分工,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 纠正,确保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应建立项目管 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 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违规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和挪用等行为,一经 查实,收回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和处罚, 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市、区) 实际情况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形成上下配 套联动机制,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知识产权质押融 资专项资金池外,有效期至国家批复的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 系建设重点城市建设期2019-2021年)结束。本办法有效期 内,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有效期满后继续兑现完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 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文网址:http://www.cscip.cn/changshashishanghuiminyingqiyekejichuangxinpingtai/4800.html
协同创新
更多>>联系我们

协同创新平台

联系人:杨周静
电 话:0731-88830520 
传 真:0731-88830520 
Q    Q:524434209
地 址:长沙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中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