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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权益保护案例警示录

2010年以来网络著作权4大纠纷案评析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4/29 14:32:50 人气:5 标签:

本文选取了2010年来国内网络著作权维权的4大事件: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门”事件、百度文库纷争、博客作品侵权案、传统纸媒与网络媒体的纠葛。

  1.  谷歌“版权门”事件影响深远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初,在中国乃至国际上,最引人瞩目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是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门”事件。


  2004年,美国谷歌宣布建设全球最大的数字图书馆,通过与图书馆及出版社合作的方式,扫描由图书馆和出版社提供的书籍,制作成电子书,提供显示摘要、有限预览和全文浏览等服务,还即将开展按需印刷、在线浏览和下载、数据库销售、广告等经营行为。


  2005年,美国作家协会与美国出版商协会就谷歌未经授权即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一事提起集团诉讼。


  2008年10月,谷歌公布其与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达成的和解协议,引起很多国家的不满和质疑。


  2009年6月,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收到国际影印复制权组织(IFRRO)关于协助转发关于在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中维护中国文字着作权人权益通知的函,开始介入此事。随后公布谷歌数字图书馆侵犯中国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初步调查数据。


  2009年10月至12月,文着协与谷歌方面进行了三次正式谈判,在文着协的努力下,谷歌正式公开向中国作家道歉,并向文着协提交扫描收录21万种中国图书清单。2010年1月12日,双方本应举行第四轮谈判,正式达成和解协议的框架和纠纷解决时间表,但谷歌单方面无限期推迟第四轮谈判。


  就此,谷歌“版权门”事件暂时告一段落。文着协代表中国广大着作权人与谷歌谈判,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被评为2009年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之一。


  就在同时,2009年12月,上海女作家棉棉因谷歌在其网站“图书搜索”栏目提供《盐酸情人》的下载,将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万余元。这是中国作家首次以个人身份状告谷歌。后来由于棉棉追加美国谷歌为共同被告,此案已调由北京一中院审理。


  点评:谷歌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涉及中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很多国家。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谷歌的扫描传播行为是否侵权。中国文着协认为,谷歌数字图书馆侵犯了中国着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式设计权和获得报酬权。


  尽管该纠纷至今未有结果,但无论是对国内数字出版的影响还是对公众版权知识的普及,中国文着协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在美国等国际社会经常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网络侵权盗版严重的背景下,在官方国家版权局领导下,文着协彰显了中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会员权利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另外,北京一中院何时开庭审理棉棉起诉美国谷歌的案子,尚不得而知,但早在2009年12月,法国法院已经判决谷歌侵权应该赔偿法国出版商30万欧元。


  2.  百度文库惹众人怒3月15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包括贾平凹、慕容雪村、韩寒、郭敬明、李承鹏等在内的50多位作家,分别发表了《抗议百度公开信》和《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将矛头对准百度及其文库,声讨其损害音乐权利人的权益和侵犯作家知识产权的行为。


  为什么要声讨百度文库?让我们先来看看百度文库是什么。根据其介绍,百度文库是由百度公司建设、运营的、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专业资料、各类公文模板、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不过需要扣除相应的积分。


  而该平台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用户上传。百度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用户通过上传文档,可以获得平台虚拟的积分奖励,用于下载自己需要的文档。


  百度文库也发布了版权提示和使用说明。2010年12月底,百度文库于上线了“文库书店”模式,为用户提供电子图书。当前在书店中的图书一部分是免费的,剩下的大多可以先免费前几章的内容,然后用户可以以纸质书一折不到的价格购买在线图书。


  目前,百度文库文档直逼2000万份,其中文学作品268万份,占文档总数的13.6%,超过此前百度宣称的8%,可见文学作品在百度文库中的增长速度。其中涉及文着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以及很多出版社和图书公司的作品,均属于未经授权传播。


  这不是作家们的第一次集体声讨,早在2009年年底,文着协在与谷歌谈判期间,就有很多会员和作家投诉百度文库。文着协与谷歌事件告一段落后,2010年1月,文着协联合盛大文学发出反盗版权宣言,剑指百度文库。


  2010年3月,上海市卢湾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盛大文学起诉百度一案,但至今未有结果。


  2010年11月,中国文着协正式发布声明,公开谴责百度文库,支持盛大文学的维权行动,2010年12月,文着协、盛大文学、磨铁图书发表联合维权声明,再次强烈谴责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准备依法追究百度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文着协联合更多的作家、出版社和图书公司正在做相关的法律准备。


  点评:尽管百度文库可能不直接从网友上传或下载文档中直接获益,但是,和文着协牵头的反盗版联盟的呼吁和维权要求相比,每月超亿元的广告费收益显示了百度文库坚持将这一文库进行下去的决心。


  到目前为止,百度文库已经不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网络内容商,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因此,我认为,它不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风港”原则。


  百度坚称百度文库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和23条中的“避风港”原则,没有审核的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这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种故意误读。当网友上传了其他着名作家的作品,当网友从一个IP地址上传大量他人作品的时候,百度就认为这不属于法律的“明知或者应知”?就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实际上,《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追究网络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提出了明确的归责标准。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着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具体列举有六种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另外,日本出版商协会也对百度表达了不满,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将百度列入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年度“恶名市场”名单。事实上,国内很多音乐、视频资源分享网站在“剑网行动”和国务院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治理行动中都有所改进,所以,我们一方面美好地期待文字作品资源分享网站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重灾区,能够自发在法规面前改正,另一方面,若是执迷不悟,就该受到应有的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3.    国内法院首例博客作品侵权案博客是近年来发展迅猛的一种新兴网络传播形式。博主在完成用户注册后,可以自由发表诸如文字、图片、音乐等形式的内容,这些内容既可以是原创也可以是转载。博主还可以在博客首页声明其他媒体如何使用自己的博客内容。


  我国着名跳水教练于芬就因在博客上“引用”他人文字却未注明出处而惹上官司,并以败诉告终。


  内蒙古“的哥”李强,是一位业余体育竞技研究爱好者,他在自己的博客“西北风的空间”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后李强发现,国内跳水教练于芬在其博客上发表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文章中,整段引用了该文的内容,却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2010年6月,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于芬的博文已构成对李强博文核心内容的使用,构成侵权。于是判决于芬立即停止使用《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的文章内容,并登载致歉声明,赔偿李强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800元。


  点评:“的哥”李强诉跳水教练于芬博客侵权案是国内法院首例博客着作权侵权案。该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其实早在这一官司之前,网上名博罗永浩就维护了自己的网络版权。老罗在新东方任教期间的经典“老罗语录”在网络上传播甚广,他在博客上明确声明了任何媒体使用其博客作品的付酬标准(5元/字),并向很多转载其作品的媒体维权,大都以胜诉告终。


  因此,博客尽管发表自由,但并非法律真空。首先,博主创作的任何博客内容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着作权。除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外,使用他人受版权版保护的作品,都应该征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次,博主自己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除非自己放弃某些权利,比如诸如此类声明:本博客作品欢迎转载,但需注明本链接,那就是放弃了进行许可的权利和获得报酬权。这也说明了着作权是一种私权,除非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双方依法做出的约定都受法律保护。


  4.   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网络着作权纠纷“拉锯战”


  新京报与浙江在线的网络着作权纠纷始于2007年。新京报以浙江在线未经授权长期大量转载《新京报》作品,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杭州中院。多次证据交换和庭审,多次更换法官,2010年3月29日,杭州中院裁定,要求新京报将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文章分案起诉。随后,新京报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被高院终审裁决维持原裁定。


  2010年7月28日,新京报社从7706篇被非法转载的报道中选取了10篇作品,再次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起10起侵权案件之诉。2010年9月21日,杭州中院对10起分开起诉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随后,新京报社又向杭州中院分案递交另38篇报道被浙江在线非法转载的诉状,同时提交了新京报社早在2007年8月致浙江在线要求停止侵权的函及浙江在线的道歉回函。


  新京报表示,后续还将就其他被非法转载的篇目陆续起诉。对于这场拉锯战,2010年7月1日又发生戏剧性变化,浙江在线向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新京报社诋毁浙江在线形象、损害浙江在线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1元人民币。起诉书同时直指新京报及其关联媒体未经许可从浙江在线转载了8000余篇稿件。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随后双方各自发表郑重声明,双方纠纷进入白热化。


  点评:此案暴露出传统纸媒与网络媒体的纷争由来已久。


  一般认为,双方通过合作协议解决转载稿件的问题,有的是互换稿件,有的是有偿购买,基本原则是“先授权付费后使用”。而实践中,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的情况非常普遍。


  据文着协的不完全统计,在全国1万多家报刊中,转载摘编已发表文章而主动付酬的还不足1/10,网站付酬的更是屈指可数。传统纸媒往往成了网站肆意“宰割”的羔羊。不少网站既是转载其他媒体稿件的侵权人,同时,也是被其他网站侵权的“受害者”。实践证明,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互相转载稿件(如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事先征得许可是不现实的,而且基本做不到。


  在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互相转载稿件的版权保护问题上,应该从实践出发,将其纳入“法定许可”范畴,由国家版权局制定传统媒体与网络之间转载文章的付酬标准,由文着协负责稿酬收转(因为文着协是负责报刊转载和教材法定许可使用收转的法定机构),就可以有效规范这种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尊重获得报酬权是首要目的。


  另外,无论是传统纸媒,还是网站,是否对于自己旗下编辑记者在本报刊本网站发表的稿件拥有着作权,要看双方合同约定,有的媒体在用工合同中加入相关约定,在后续的经营中每年给记者编辑一定回报,这是符合法律要义和公平正义的。媒体与编辑记者的任何不公正的、有失公允的合同约定都很难被认定有效。媒体和旗下编辑记者形成和谐的利益体才有利于新形势下媒体的发展壮大。


  还有一个问题是,很多媒体对于哪些属于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只需表明作者和注明出处就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清楚,有的媒体故意将所有新闻“一竿子”全归入时事新闻之列而逃避支付稿酬。


  总之,此案值得主管部门和媒体关注。文着协也在做相关调研,试图在没有修法之前尽快制定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媒体之间文章转载付酬办法。(张洪波)

  (新闻来源:中国图书商报 2011-04-15)

本文网址:http://www.cscip.cn/farenquanyibaohuanlijingshilu/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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