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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2/14 10:02:30 人气:20 标签:【政策解读】《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解读



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全局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及保障措施。这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域又一份重要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最新政策指导,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标志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建立。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要求,细化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范。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之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财政部、民政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对有关条件、程序等作出规范。但从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处在初级阶段,规模小、能力弱、地区发展不平衡、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反映,政府推出的购买服务事项常常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门想买买不到。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担心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导致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不够,社会组织想承接承接不到。

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十分必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也对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财政部、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2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支持机制、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是从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着眼于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相关改革,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以促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思路。二是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坚持深化改革、注重能力建设、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三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遵循切实可行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为主要政策,从切实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加强绩效管理、推进能力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这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从准入到采购再到绩效管理,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改善了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体现了加强分类指导的思路,明确了重点支持的组织类型和购买领域;根据社会组织实际和不同购买事项特点,提出了合理确定承接主体和采购方式的措施;强调了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这一重要问题,突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这一主题;着眼于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明确了记录内容、查询方式、信息公开和运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持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职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调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3主要政策亮点


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指导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和指导性,围绕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政策亮点有:

(一)对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提出改善措施。在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反映,目前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些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被排除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之外。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提出了几点探索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发挥作用的新途径。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二)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提出具体措施。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施策,针对社会组织所处领域和发展程度不同,《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一是根据中央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有关精神,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二是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三是提出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并使其获得良好发展机遇,扶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和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采购环节管理提出完善举措。由于公共服务与货物、工程和政府自身履职所需服务等在属性及使用效果评价方面差异较大,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加之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规律,已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在针对性方面还存在不足。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实行大额项目拆分采购等。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设置了合理的限制条件,有利于在提高购买效率的同时坚持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腐败发生。在实践中,地方可以根据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

(四)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作出政策安排。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此外,为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具体措施,有的已在一些地方进行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有的来源于基层和社会组织的政策诉求,符合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对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提出系统需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用信息是购买主体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提出,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这些措施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形成良性运转,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科学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六)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防范寻租和利益输送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的监管框架及措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管举措,明确了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购买主体的各自职责,突出强调了防范寻租和利益输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比一般项目监管更为严格的要求。


4登记管理机关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过程、结果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明确的任务。

(一)准入方面。主要是通过依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入口关。根据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规定,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指导意见》重申了“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同时,通过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为购买主体提供了解、选择承接主体的便利。

(二)过程方面。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一是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二是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三是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结果方面。主要是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的范畴。为此,将结合法人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同时,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

(四)保障措施方面。主要是在组织领导、支持机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履行相应职能。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与财政部门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典型宣传。二是在支持机制方面,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工作机制建设。三是在监督管理方面,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下一步将结合年度报告、抽查监督、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设加以推进。








(本文来源: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出台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全局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明确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政策及保障措施。这是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领域又一份重要文件,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最新政策指导,对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标志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建立。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要求,细化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范。

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承接主体之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也是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财政部、民政部于2014年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财综〔2014〕87号),提出了一系列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措施,对有关条件、程序等作出规范。但从实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一方面,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处在初级阶段,规模小、能力弱、地区发展不平衡、服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地方反映,政府推出的购买服务事项常常难以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部门想买买不到。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担心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导致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不够,社会组织想承接承接不到。

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良性互动,十分必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也对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财政部、民政部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


2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阐述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了组织领导、支持机制、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是从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着眼于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优化公共服务供给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结合“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相关改革,指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以促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的思路。二是明确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坚持深化改革、注重能力建设、坚持公开择优、注重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三是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遵循切实可行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为主要政策,从切实改善准入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完善采购环节管理、加强绩效管理、推进能力建设、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等六个方面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这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从准入到采购再到绩效管理,针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改善了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体现了加强分类指导的思路,明确了重点支持的组织类型和购买领域;根据社会组织实际和不同购买事项特点,提出了合理确定承接主体和采购方式的措施;强调了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能力这一重要问题,突出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这一主题;着眼于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明确了记录内容、查询方式、信息公开和运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支持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财政、民政部门及有关方面的职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强调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开展。


3主要政策亮点


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指导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和指导性,围绕近年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中反映出的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政策亮点有:

(一)对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环境提出改善措施。在政府购买服务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反映,目前有关政策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需要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前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一些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将此理解为成立未满三年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些有资质有能力的社会组织被排除在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之外。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提出了几点探索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发挥作用的新途径。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政府购买服务准入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更好更快发展。

(二)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加强分类指导和重点支持提出具体措施。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施策,针对社会组织所处领域和发展程度不同,《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支持措施:一是根据中央关于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有关精神,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和社会组织专业化优势,明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支持重点。二是在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三是提出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并使其获得良好发展机遇,扶持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和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采购环节管理提出完善举措。由于公共服务与货物、工程和政府自身履职所需服务等在属性及使用效果评价方面差异较大,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购买公共服务的适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加之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具有不同于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规律,已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在针对性方面还存在不足。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实行大额项目拆分采购等。这些政策措施既符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际需要,也设置了合理的限制条件,有利于在提高购买效率的同时坚持透明、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腐败发生。在实践中,地方可以根据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

(四)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作出政策安排。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和更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举措。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推动社会组织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品牌建设,发展人才队伍,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此外,为支持基层社会组织加快发展,《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具体措施,有的已在一些地方进行探索并取得初步成效,有的来源于基层和社会组织的政策诉求,符合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需要。

(五)对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提出系统需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用信息是购买主体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指导意见》提出,民政部门要结合法人库和全国及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有关购买主体要依法依规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失信社会组织追究责任。这些措施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形成良性运转,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科学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和信用体系建设。

(六)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中防范寻租和利益输送提出明确要求。《指导意见》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的监管框架及措施基础上,强化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监管举措,明确了财政、民政等部门以及购买主体的各自职责,突出强调了防范寻租和利益输送。《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进行利益输送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管,《指导意见》提出了比一般项目监管更为严格的要求。


4登记管理机关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


《指导意见》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入、过程、结果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明确的任务。

(一)准入方面。主要是通过依法做好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入口关。根据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规定,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按要求提供登记证书、年检结论、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指导意见》重申了“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同时,通过做好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为购买主体提供了解、选择承接主体的便利。

(二)过程方面。主要是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一是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二是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发展人才队伍建设。三是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三)结果方面。主要是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的范畴。为此,将结合法人库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时收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和共享。同时,及时处理涉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投诉举报。

(四)保障措施方面。主要是在组织领导、支持机制、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履行相应职能。一是在组织领导方面,与财政部门一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典型宣传。二是在支持机制方面,会同财政等部门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培训、反馈、示范等工作机制建设。三是在监督管理方面,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记录纳入年度检查(年度报告)、抽查审计、评估等监管体系。下一步将结合年度报告、抽查监督、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建设加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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