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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20/7/7 15:35:22 人气:64 标签:

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9〕7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9〕2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江北区用于配套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支持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起点打造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创造、高标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高层次构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等方面工作,设立知识产权创造计划、知识产权金融计划、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计划、知识产权服务计划。

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计划。重点支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奖励、专利导航、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海外专利布局、马德里商标注册等。

第八条知识产权金融计划。重点用于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设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平台及相关子平台。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计划。重点支持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高端运营服务机构及高端知识产权人才,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支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模式研究和机制研究,支持知识产权论坛、赛事、展览展销及宣传培训等。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个支持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每个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每个支持50万元;对企业重点导航项目、一般导航项目,分别支持10万元、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支持30万元、20万元,对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支持5万元;对通过PCT专利申请渠道获得美、日、英、德、意、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万元/件;马德里国际商标每件支持3万元;对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托管企业数量,最多支持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组建知识产权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在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前提下,按基准利率获得融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质押融资产生的且认定的坏账损失给予30%的补助,单笔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担保费(保险费)单笔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专利保险保费分别给予50%补助,评估费、专利保险保费单笔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对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平台及相关子平台的建设支持不超过3000万元,对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平台在培育期内给予运营补贴,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知识产权高端运营服务机构可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江北区新落户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及机制研究项目每个支持不超过30万元;支持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江北区已经出台的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支持。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指南)。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作重点,广泛征求市、区相关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社会需求,发布公告(指南)。

(二)申报。申请单位根据公告(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评审。区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采取计分方式计算评审结果。

(四)审核。区知识产权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核。

(五)公示。区知识产权局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拨付。项目资金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方式予以拨付,对事前立项项目且单个项目资助额度50万元以上的,采取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相结合方式予以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会同区知识产权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并开展绩效评价。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负责资金项目的指南编制、项目受理、项目审核、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专项资金绩效编制等。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区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产出和社会、经济效益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将绩效评估结果与实施单位剩余资金拨付挂钩,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并积极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及资金扶持政策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区知识产权局与区财政局协商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二十条获得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执行或者参与项目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管理实施情况等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管理。建立江北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信用评分”制度,将信用评分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江北区其他项目申报与参与的资格,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实行追踪问责制度。在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考核问责制度。对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踪问责制度。涉嫌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由区知识产权局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人员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办公场所基建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北区人民政府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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